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东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英文名称DONGGUA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缩写:DGAEP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东莞市环境保护科研、环保工程建设、环保设施运营、环保设备和产品生产经营、自然保护与资源利用、环保中介服务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环保产业的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东莞环保产业的发展,为保证环境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服务,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企业在防治城乡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环保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品流通、信息交流、引进及输出技术、工程承包等活动中进行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范围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产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在各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二)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环保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和其他中介服务单位的资质认可或认证的组织工作,参与环保工程、环保产品和相关服务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管理规范、管理制度、自律公约,并通过向社会公示和推荐优秀企业等方式,规范东莞市环保相关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四)通过建立网站、编辑出版会刊、资料等方式,宣传党和政府政策、法规,举办各种促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公益活动。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参观考察、商务洽谈、推优展销、技术培训等活动,促进环保技术、信息的交流,推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高新技术在环境管理、监测、治理中的应用。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东莞环保产业的情况以及会员单位的申诉要求,协调会员单位间的纠纷,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履行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的其他职责,完成相关职能部门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东莞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提出申请并履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合法经营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三)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四)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有退出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按期交纳会员费。
(二)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完成协会安排的任务。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维护会员之间团结协作
(四)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退会,经会员提出,协会备案后即注销会籍;对于自行转产破产、被依法撤消的单位或不履行义务者以及个人严重违法者,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退会,已交纳会员费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经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协会声誉;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不遵守协会章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四)其他损害协会合法权益或破坏会员团结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家,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必须是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对协会终止、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聘任、解聘协会秘书长;
(五)决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的,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不少于3名,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年度监督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会员单位的入会审批、退会备案和日常管理;
(二)建立财务制度,管理协会的经费,负责来往帐目;
(三)制定协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奖惩办法;
(四)协会网站建设、会刊编辑,以及各项活动和会务安排;
(五)协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单位中以无记名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或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二)负责协会工作报告和重大活动计划的审查批准工作;
(三)提名协会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批准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1名,采用聘用制,由会员大会聘任、解聘;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2日第三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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